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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1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6-11-22浏览次数: 作者:

 

365-81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时间分别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六个月;

 

(三)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移交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一)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租、收藏或者传播淫秽书籍、画册、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三)卖淫、嫖宿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宿的;

 

(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吸毒、贩毒的;

 

(六)学院保卫机构认为应该报警的和学生已经报警的。

 

凡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或被公安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由学院进行内部处理:

 

(一)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的;

 

(二)司法机关结案后认定不违法的;

 

(三)公安机关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轻,给予拘留(不含)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二章  学院的内部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

 

(一)传播、复制、贩卖、收藏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含电子书刊)的;

 

(二)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电子书刊的;

 

(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 对无故旷课的,根据其一学期内的旷课学时总数,给予以下处理:

 

(一)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二)旷课达10(不含)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0(不含)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0(不含)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达40(不含)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达50(不含)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测验、考试(考察)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认定。

 

(一)属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属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共财物行为的。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院有关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除照章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和凶器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摔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会场、图书馆、宿舍、操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五)私自涂改、伪造、转借证件的;

 

(六)住宿学生夜不归宿及严重违反作息制度,不听劝阻的;

 

(七)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合刻画、涂写或张贴内容不健康的文字或图片,及影响美观的;

 

第十五条 有侮辱、威胁、殴打教师行为的。

 

(一)有污辱教师言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教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教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管理、宿舍管理、学院治安等各项工作中,对管理者无理纠缠、出言不逊、打骂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任何违纪行为应再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之后,重犯原来的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限期离校,档案及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发布处分决定书。

 

(二)学院授权教务处认定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院发布处分决定书。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学院发布处分决定书。

 

(四)在公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送达到各系和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工作处、系指派专人对学生开展帮扶性谈话。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五)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申诉按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六)系对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采用追踪考察的方式,由系(部)指派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受处分的学生要每月写出思想汇报交所在系(部)。

 

(七)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写出撤消处分的申请,由所在班级的班委会讨论通过,辅导员和系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意见,分别决定是否撤消学生的处分或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八)本人未写出书面撤消处分申请的,不执行撤消处分程序,原处分继续执行。

 

(九)学生处分决定和撤消处分决定都要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根据所受处分情况,将停发其生活补助费,具体是: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停发三个月。

 

(二)记过处分,停发五个月。

 

(三)留校察看处分,停发十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具有各类个人奖励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撤消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 2009 9 21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9 10 10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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