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818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以及《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合法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也是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面向所有家庭经济贫困且在学院资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的学生。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心同意,私自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不列入勤工助学资助范围内。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院内外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管理学生的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中心工作职责如下:
(一)院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院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院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
(四)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培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五)负责院内参与勤工助学的用人部门、学生的考核和奖励;
(六)其它关于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劳动报酬
第九条 院内各用工部门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各用工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用工部门教职工总数的50%。寒暑假期间,全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不得设置临时岗位。用工部门申请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岗位需要请示主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每学期按4个月发放,薪酬标准10元/小时;寒暑假期间,学院审核通过的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按照2250元/1.5月/岗的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院内勤工助学:
(一)院内勤工助学,用工部门每年的五月底申请下一学年的用工情况,详细填写《365-818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用工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院内用工部门通过学院举办的勤工助学双选会选聘学生;
(三)院内用工部门同意聘用后,用工部门、中心、学生三方签订《勤工助学三方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工作;如工作期间部门临时调整岗位及人员,可于每月5日前上报调整计划;
(四)院内用工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指导,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五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六章 用工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工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三)校内用工部门可解雇考核不合格的学生;
(四)校内用工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岗位具体情况。
(五)对学生进行劳动指导、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七章 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按月反馈学生上岗及工作情况,中心根据工时和工作内容发放薪酬工资。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院每年年底通过勤工之星评选大赛,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工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院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
(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在用工时间内,利用办公设备从事与岗位要求无关的工作;
(五)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取消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一)安排学生课堂学习时间参与勤工助学,经举报情况属实的;
(二)安排学生从事财务、外出等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务并发生意外伤害的;
(三)经学生反馈,用工部门未尽到提醒、教育和指导责任的;
(四)用工部门自愿取消勤工助学岗位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