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学院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规定与《365-81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规定并行适用。凡属学籍方面违纪,由教务处牵头处理;凡属政治、思想、道德、行为方面违纪,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凡属治安、法律方面违纪、违规、违法,由保卫部门牵头处理。各牵头单位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应当按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六条 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牵头单位责成学生所属系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材料;
(二)见证人证言材料;
(三)调查笔录;
(四)相关证明材料(含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影像材料、鉴定结论、相关部门认定材料等);
第七条 在违纪处分处理过程中,应当包含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书写,将实施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系别、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属同一系内部事件,各系调查取证结束后,依据《365-81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及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所有证据,送牵头单位进行审查,由牵头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属两系(含)以上的事件,由牵头单位会同各系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依据《365-81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及学院其他相关规定,会商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牵头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牵头单位应当进行复核。拟被处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牵头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涉及学生党员的处分,要有纪委参加),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发布处分决定书。
第十六条 拟对学生作出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时,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会商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学院发布处分决定书。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必须写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系、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
(二)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经研究决定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处分期限;
(五)被处分学生的申诉权利和期限。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须在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在公告栏内张贴。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前,牵头单位应当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由被处分学生所属系签署意见后,连同处分决定书送教务处放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由牵头单位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委托被处分学生所属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属系通知学生家长。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本人家长或与其同住的其他成年亲属签收。若本人家长或同住其他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院布告栏及校园网发布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处分登记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 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由牵头单位会同教务处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程序按照《365-818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
2009
年
9
月
21
日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
年
10
月
10
日起
施行。